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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0571com | 发布时间: 2020-09-15 | 1069 次浏览 | 分享到:
1.我在杭州、苏州都各有一套住房,现把2014年买的杭州房子卖掉,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因此,您(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在浙江省范围内仅有一套住房,且自用达五年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 2.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的劳务款项中包含的代为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四险一金能否作为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的扣除基数? 答:对于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需要代其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如果劳务公司将这些费用与劳务费开在一张劳务费发票上,作为劳务收入核算的,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企业所得税相关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如果劳务公司未将这些费用与劳务费开在一张劳务费发票上,不作为劳务收入核算,仅作为代收代付款项管理的,不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企业所得税相关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 3.我公司成立分支机构专门进行新产品研发的,该分支机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若符合以上规定,该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申报残保金时,需要填写上年在职职工人数。退休返聘人员属不属于在职职工?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5.小规模纳税人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收到了一张专用发票,现在在综合服务平台上查看到这张专票,是否可以抵扣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