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执照办出之前由总部代理办理的建筑工程的费用发票如何结转
问:您好! 我公司是制造企业,主营业务是17%制造,现成立了一家子公司。由于新公司的营业执照一直没办下来,但前期基建填土等基建工程等不急,就以总公司的名义同施工方签了合同,同时付款和接受发票也是以总公司名义进行,但现在子公司营业执照已经办好,税务登记也办好了,那针对上述工程,总公司能否再将发票以“建筑服务”开给子公司?也就是说怎么接受进来的,再怎么开出去?
答: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笔者注】按照独立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处理。
问题二:发票上的销售方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的识别号不一致是否可以
问:我公司在西湖风景区茶楼购买茶叶,收到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的销售方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的识别号不一致,但是输入这两个识别号均能在纳税人状态查询查到开票方,这个是因为什么原因,此发票是否还能使用?
答:五证合一的企业发票专用章的更换不做硬性规定。旧税号的章依然有效。
【笔者注】对于这样的增值税发票应当还需核对销售方名称,名称应当一致。
问题三:手工发票是否依然存在
问:您好,自营改增之后许多地方取消使用手工发票,初来浙江,见到很多地方还可以使用手工发票,想咨询一下浙江省这块手工发票继续使用有没有条文性的通知?
答:浙江省通用手工发票没有取消,可以正常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手工发票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2种,规格为190mm×105 mm(式样见附件)。手工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笔者注】通用手工发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取消,但是一些地方已经不再提供手工发票。
问题四:单位名称手工填写的机打发票是否有效
问:现收到一张武汉地区的发票,发票为机打发票,但是公司抬头是手写上去的,请问这样的发票有效力么?是否可以作为报销的凭据?
答:机打发票必须一次性开具打印。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问题五:高速公路通行费如何查询
问:您好,请问浙江省的高速公路通用机打发票为什么在发票查询模块无法查询到流向,是要如何查询呢?
答:1、登陆浙江国税http://www.zjtax.gov.cn首页,点击我要查询--发票查询;或者浙江国税手机APP--发票查询。 2、杭州市企业开具的发票可以登陆杭州电子税务局http://www.hz12366.gov.cn/首页,点击我要查--发票真伪查询;或者杭州电子税务局APP—我要查--发票真伪查询。
同时发票信息有一定的滞后性。
问题六:实名制后发票领购的流程
问:现在实名制后发票的领购,认证流程该是怎样,因为目前得知很多机器都换了。我公司为财务公司,下面有很多客户,有些客户也是我们帮忙代理进行发票的领购,认证各类事项,现在各个区域都采取实名制,那么原先的国税局的自助发票领购机器都撤了,现在好几个区域的国税都是需要身份证的验证来领购发票。那么我们这种代理记账的企业,下面那么多客户,公司里安排出去办事的人也不一定是固定的,如何进行发票的领购,我们没法一致达成和法人要身份证吧。那么又如何统一信息进行发票的领购各类事项呢,具体流程是怎样。
答: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一、 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对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经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和聘任的办税员、购票人员以及税务代理人。
......
三、身份信息采集方式
身份信息采集方式有以下两类:
(一)现场采集;
(二)互联网采集。
四、现场采集身份信息需提供的资料
(一)办税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税务代理人也需要办理实名办税,办理完成后,税务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即可前往国税大厅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问题七:手撕发票真伪查询
问:你好,请问浙江省的手撕定额发票还在使用吗?请问查询真伪应该在哪里
答:浙江省手撕定额发票目前还在使用中。
您可登陆浙江国税http://www.zjtax.gov.cn首页,点击我要查询--发票查询;或者浙江国税手机APP--发票查询。
问题八:新版电子税务局和手机上的“浙江国税”APP的使用
问:现在新办单位要填好多表格,大多都是重复登记,有没有简便的办法?我在电子税务局上办理了很多申请,想知道进度怎么样了,在哪里查看?新版电子税务局和手机上的“浙江国税”APP有什么区别吗?我想开一家公司,请问刚成立的公司有什么增值税优惠吗?
答:1、即日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依托电子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在电子税务局选用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依据办税目标在线填具系统智能显示的综合申请表,涉税领购发票的系统智能推荐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办理路径:【电子税务局】—【绿色通道】—【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
2、申请进度查询可以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热门应用——办税进度模块进行查询。
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和“浙江国税”APP都可以完成申报工作。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他优惠事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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