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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0571com | 发布时间: 2020-09-09 | 968 次浏览 | 分享到:
1.社会团体的员工小于30人,可以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因此,社会团体无法享受免征优惠,但可按规定享受分档减缴政策。 2.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3.什么情况下扣缴客户端专项附加扣除的状态为“已冻结”,该状态会冻结那些信息或操作? 答:员工离职之后,在APP端指定了新的扣缴义务人,且选在变更原因为“因离职变更指定扣缴义务人”,系统则会将原单位的专项附加扣除状态变更为“已冻结”。该状态下,原扣缴义务人可以继续【下载更新】纳税人在该单位任职期间所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今年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食品销售,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5.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享有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上个月由于操作失误开具了适用税率的普通发票。是否要收回重开?在填写增值税附列资料一时,销售额填写含税销售额还是不含税销售额?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销售额填写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正确的方法是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在附列资料一和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栏次均填写发票上价税合计销售额。